業務安全意識營業秘密
營業祕密重要性


.由於技術、資訊、營業秘密等無形的智慧資產,在知
識經濟時代中對企業之競爭力有舉足輕重之影響。人
才的跳槽以及營業秘密的流失,對於企業產生足以致
命的殺傷力。
.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布施行營業祕密法,共計十六
條條文。




競業禁止條款


.除法律明文規定,業界經常用以有效保護研發成果的
方式,就是要求員工簽立保密契約。
.甚至為防止保密契約隨僱傭關係之終止而失去實質拘
束力,更與員工以契約約定於僱傭契約終止或解除後
,一定期限內不得利用僱用人機密資訊為自己或他人
從事或經營與僱用人直接或間接競爭之相關工作。
.一般將此等約款稱之為「競業禁止條款」。




營業秘密法之立法目的


.營業祕密法第一條規定,「為保障營業祕密,維護產
業倫理與競爭秩序,調和社會公共利益,特制定本法。」
.(一)保障營業祕密:藉由營業秘密之保障,以達提昇投
資與研發意願之效果,並能提供環境,鼓勵在特定交易關係中
的資訊得以有效流通。
.(二)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:使得員工與雇主間,以
及事業體彼此間之倫理與競爭秩序有所規範依循。
.(三)調和社會公共利益:宣示本法除保障權利人之權利
外,亦應注意社會公益之維護,俾使將來爭訟時,法院得考量
社會公益,而為較妥適之判斷。




營業秘密之意義


營業秘密法第二條對於營業秘密定義為:

方法、技術、製程、配方、程式、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
產、銷售或經營之資訊,而符合左列要件者:

(一)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。

(二)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。

(三)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。」

換言之,學者通說認為,營業秘密之保護要件至少有三:
一是新穎性,二是價值性,三是秘密性。



營業秘密之歸屬


.營業祕密法第三條規定:「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
發之營業祕密,歸雇用人所有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,
從其約定。
.受雇人於非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祕密,歸受雇人
所有。
.但其營業祕密係利用雇用人之資源或經驗者,雇用人
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,於該事業使用其營業祕密。」




營業秘密之歸屬(續)


.營業祕密法第四條規定:「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或
開發之營業祕密,其營業祕密之歸屬依契約之約定;
契約未約定者,歸受聘人所有。但出資人得於業務上
使用其營業祕密。」
.此乃因為營業祕密之研究或開發,固以企業內部人員
為事業體完成者居多;惟亦有許多情形係在外部委聘
關係下完成者,故予以明文規範。




競業禁止條款


.至於任職關係終止後之競業禁止義務,法則無明文可
循。
.充其量只有勞動契約法的第十四條規定:「勞動契約
得約定勞動者於勞動關係終止後不得與僱方競爭營業
,但以勞動者因勞動關係得知僱方技術上秘密,而對
於僱方有損害時為限。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;對於
營業之種類、地域及時期應加以限制。」
.惟此法於民國二十五年公佈至今未施行。




兢業禁止有效要件與合理性


.(一)企業或雇主需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利益存在,
亦即雇主的固有知識和營業祕密有保護之必要。
.(二)勞工或員工在原雇主或公司之職務及地位。關於沒
有特別技能、技術且職位較低,並非公司之主要營業幹
部,處於弱勢之勞工,縱使離職後再至相同或類似業務
之公司任職,亦無妨害原雇主營業之可能,此時之競業
禁止約定應認拘束勞工轉業自由,乃違反公序良俗而無
效。




兢業禁止有效要件與合理性(續)


.(三)限制勞工就業之對象、期間、區域、職業活動之
範圍,需不超逾合理之範疇。
.(四)需有填補勞工因競業禁止之損害之代償措施,代
償措施之有無,有時亦為重要之判斷基準,於勞工競
業禁止是有代償或津貼之情形,如無特別之情事,此
種競業特約很難認為係違反公序良俗。




兢業禁止有效要件與合理性(續)


(五)離職後員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顯著背信性或顯著的
違反誠信原則,亦即當離職之員工對原雇主之客戶、情報大量
篡奪等情事或其競業之內容及態樣較具惡質性或競業行為出現有
顯著之背信性或顯著的違反誠信原則時,此時該離職違反競業禁
止之員工自屬不值保護。

(六)「競業禁止」條款需有明示,無約定便不受保護。



三、服務品質之維繫意識


.1.對內的服務品質:


本身工作品質的控管、與平行單位的合作意識。

.2.對外的服務品質:


產品品質之控管、服務精神之維繫等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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